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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6 13:46:00

(一)参保职工(以下简称“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下简称“使用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授权人需先行绑定使用人后,其个人账户资金方可供使用人使用。具体绑定方式如下:


  1、通过“南宁就业社保自助一体机”办理。授权人持本人和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配置有“南宁就业社保自助一体机”的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等场所,通过“南宁就业社保自助一体机”点击进入“社会保险”,选择“医保个账授权”进行授权绑定。


  2、通过“南宁智慧社保”或“南宁医保”手机APP处理。授权人通过手机应用商城(如:应用宝、PP助手、iphone苹果商店等)下载安装“南宁智慧社保”或“南宁医保”,注册登录后进入APP首页,选择“医保个账授权”进行授权绑定。


  3、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授权人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nn33.gov.cn),在首页“服务大厅”点击“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与查询个人服务”,选择个人登录,登录后选择“医保个账授权”进行授权绑定。


  (三)对需变更使用人的,由授权人持本人和变更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夫妻关系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授权人当前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变更。


  (四)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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