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采纳检察院缓刑建议被抗诉后
二审改判更重刑罚
整理自丨说刑品案、悄悄法律人
编辑丨王丹妮
昨日,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问题的讨论热火朝天,法律人的目光聚焦于一起交通肇事案。
先了解一下案件的大致经过。
本案发生于年6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另查,被告人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
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称:
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余金平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从海淀区回门头沟区住所,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称:
原判量刑错误。
首先,本案不属于法定改判情形,一审法院改判属程序违法。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而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精神,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一审法院以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已将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的犯罪情节予以评价,在量刑时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第三,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大并不准确。
再次,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第一,余金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余金平犯罪情节较轻。第三,余金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后,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年12月,一审法院曾对一件与本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同、案发时间相近的率某交通肇事案适用了缓刑,而对本案却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是:
原判量刑确有错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建议本院予以改判。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次,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无法定理由。再次,一审法院曾判处类似案件的被告人缓刑,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最后,对余金平宣告缓刑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法院回应: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余金平因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鉴于余金平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饮酒,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据此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据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上诉人余金平所提应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余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判处上诉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判决既出,网上便议论纷纷,针对“检法争议”,很快分成两个阵营。检方派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