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雅二院刘某峰医疗作风事件令人心有余悸,很多人说,如果网上爆料内容属实的话,刘某峰不应该只是被免除职务,还应该被判刑。
也就是说很多人都希望刘某峰制造的医疗问题,能从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是否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其实要看刘某峰制造的医疗问题,是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是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也决定了医务人员能否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本文重点即为教公众区分医疗意外、医疗事故,以及了解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一、医疗意外
“意外”即不可预料、无法抗拒,超出众人准备范围的突发情况。
在医疗事件中,不可预料即因为医务人员能力、条件、和整个环境受限,无法预见损害后果;无法抗拒则为因为医务人员能力、条件、和整个环境的问题,不能排斥和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医疗意外指的就是在治疗和养护的过程中,出现的非医疗人员可以预料和可以抗拒的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强调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大部分医疗问题都属于医疗意外,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比如说:
1.病危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后遗症;
2.医疗过程中栓塞、猝死,来不及抢救;
3.医院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
4.操作过程中医疗器械故障或停电,虽积极补救仍然导致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医疗意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赔偿,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准。
二、医疗事故
“事故”即违反法律或疏忽大意,属于主观上积极追求或客观上能够发现而消极应对的情况。
在医疗事件中,违反法律指的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疏忽大意指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措施不当、误诊漏诊、告知错误、弄虚作假等行为。
因为医疗事故就是指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过程中未尽到责任和义务,造成了不应该出现的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
这里强调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也不少,一般的医疗事故基本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比如说常见的有:
1.将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
2.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导致心跳骤停;
3.采血时发生差错以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
4.经验不足却不请示导致误诊发生意外。
与医疗意外不同的是,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医生或医务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必须对患者进行补偿。
三、医疗事故罪
医疗意外肯定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一般的医疗事故也不会到达刑事案件的标准,是否会在引发民事纠纷的同时触及刑事问题,主要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这里强调“严重”不负责任以及“严重损害后果”。
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擅离职守;无理由拒绝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开展试验性医疗,或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严重损害后果包括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看就诊人员身体严重损害的。
因上面这类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导致就诊人员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总结
医疗意外属于意外,一般不用承担责任,有过错的例外;
医疗事故属于事故,一般医疗事故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严重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以后,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报警由警方立案侦查,起诉以后可以附带民事赔偿。
所以倘若网上爆料内容属实的话,比如说确实存在自行切除就诊人员正常器官的情况,那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调查流程之后,刘某峰确实不应该只是被免除职务,还应该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中,一字之差可谓天壤之别,所以要想追究一名医生的责任,也非常艰难,实际操作层面上,不仅流程繁杂,也很难通过取证界定医生存在“主观故意”。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至少需要半年流程,但衣冠禽兽终归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义只是晚到,不是不到。
(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资料,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实际关系,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