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6月24号应被告要求办理住院,经诊断拟施冠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手术。年6月30号,被告手术记录记载的术者许某宁与实际术中的术者不符。原告由助手张某文、张某新对原告实施了冠脉造影术。
且张某文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术中被告存在重大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术后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急性心衰等紧急情况,被告为逃避责任告知医院治疗。原告连夜通过转院至x医科大附属x医院,在急诊留观室治疗了9天。
又转至x市x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5天。原告因被告的医院治疗,期间均由家人陪同护理,造成重大的身体损伤及精神伤害,医院持续治疗,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医方严谨合规是其最基本的义务,被告罔顾患者的健康及生命,医院没有资质的助手练手。
三、被告x省x总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越院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原、被告之间进行的手术系被告的过错行为,已经过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果并未包含原告定有残疾,因此不存在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说法。
案涉鉴定结论仅是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而原告到x市x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其余费用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予以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
年3月7日意见为,患者周某芹,女,70岁。医方手术记录记载的术者与实际术中的术者不符存在过错;年6月30日9:20,医方医嘱记载肝素注射剂u,2毫升每次,u,共10支,一次性静脉注射存在过错。
医方应该对患方术后出现病情变化损害的后果负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医方承担70%-90%的责任比较适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元。
五、庭审意见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及医药费凭证,并结合原告病情,本院确定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为.7元(含原告主张的救护车、担架及外购药费)。
2、护理费,根据病历记载原告住院治疗30天的事实及护理级别,参照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调查总队公布的年度x省居民服务业收入元的标准,确认原告的护理费.8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30天,原告主张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及交通状况,本院酌定为元。
5、鉴定费,原告主张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合计.52元,应由被告按照本院确定的上述8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即被告应赔偿原告.42元。
6、关于原告主张购买的血氧仪、制氧机的费用,因并无相关医嘱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用,因法律规定可以计入赔偿范围的住宿费用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故其主张住宿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原告要求的复印费,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的其只应承担原告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出院之前的费用,因其该辩解与司法鉴定意见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省x总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周某芹各项损失合计.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