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休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江西一男子服毒后躺在公路上被压死亡,保险 [复制链接]

1#
北京哪间白癜风医院好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

江西抚州,宜黄县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交通肇事案,男子服毒后躺在马路上被压身亡,保险公司被判56万元,大呼冤枉。男子张某和家人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张某心情非常糟糕无处发泄自己的情绪。

(案例来源: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某一时没有想开,晚上8点左右,他喝下了敌草快、溴敌隆两种毒药,然后在宜黄至棠阴的马路上找了个位置躺了下来,这段路平时有不少车辆经过,张某服毒后又选择此处,可见他抱有求死之心。

事发当晚,恰逢雨天,视线能见度比较低,司机李某驾驶小客车经过,没有看到躺在地上的张某,直接从他身上压了过去,张某因此当场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张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体内的毒鼠药溴敌隆、农药敌草快对死亡起加速、促进作用。

鉴定结论意味着司机李某驾车碾压了张某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张某体内毒药只是起到了加速死亡的作用,属于次要原因,也就是说即使张某没有服毒,被李某的小客车碾压也会死亡。

张某的家属认为是司机李某直接导致了张某死亡,应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李某辩称是张某自己躺在马路上的,不是他的错,他没有过错也不应赔偿,这完全是一场意外,碰上这种事简直太冤枉了。他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便他有责任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了骗取赔偿,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1、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优于行人,行使通行权方面机动车比行人具有更强的地位,且机动车车速快,危险性也大的,行人和机动车相撞,受伤的总会是行人,因此机动车在行驶时具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双方负同等责任时,司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往往略高于50%。

2、男子张某服毒之后又躺在公共道路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比司机李某更大的过错,因此其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司机李某承担50%的责任。

为何行人张某过错更大但承担的责任却和司机李某同等,原因在于司机李某的注意义务高于张某,一般情况下在负同等责任时,司机会承担高于50%的赔偿责任,因此考虑本次事故行人张某过错更大,让司机承担50%实际上已经减轻了司机的责任。

3、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存在张某因服食毒药后昏迷倒在公路上等其他可能的情形,且存在这些可能性的概率并不低。由于司机李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仍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所幸司机李某的小客车商业险赔偿额度有万元,此外还有交强险,足够赔偿死者家属了。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