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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Lab医疗器械专利研究系列H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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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国专利法还是美国专利法,均要求发明可专利性的前提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在对显而易见的判定中需要考虑的方面不仅涉及本领域人员的水平,还涉及现有技术结合的动机,本文通过HologicvsMinervaSurgical案来探讨对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定。

HologicVS.MinervaSurgical案:关于发明的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判定byTiPLabLSqin▼关于显而易见性所基于的事实依据

在美国专利法中第条第(a)款规定:

“Apatentforaclaimedinventionmaynotbeobtained,notwithstandingthattheclaimedinventionisnotidenticallydisclosedassetforthinsection,ifthedifferencesbetweentheclaimedinventionandthepriorartaresuchthattheclaimedinventionasawholewouldhavebeenobviousbeforetheeffectivefilingdateoftheclaimedinventiontoapersonhavingordinaryskillinthearttowhichtheclaimedinventionpertains.Patentabilityshallnotbenegatedbythemannerinwhichtheinventionwasmade.”

根据该条款,“如果请求专利保护的主题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在该发明作出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应获得专利权。”

与之相应的,在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中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作出了说明,即,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美国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中均要求发明可专利性的前提是非显而易见的,以下通过HologicvsMinervaSurgical案来探讨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定的标准。

▼“缘”起

Hologic(豪洛捷)是美国一家开发、生产和销售诊断产品、医疗成像系统以及妇女外科检查产品的公司,其NovaSure消融设备(如下图所示)以及对应该消融装置的专利US和US是在年收购Cytyc公司时获得的。实际上,该设备和对应的专利是Cytyc公司于年收购了一家研发月经过多治疗系统的私有公司Novacept公司开发和申请的。而Novacept的前高管CsabaTruckai离开Novacept公司后,创立了MinervaSurgical公司,MinervaSurgical公司开发了子宫内膜消融系统并将其商业化。

年11月,Hologic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起诉Minerva,称Minerva的子宫内膜消融系统侵犯了Hologic的多项专利(包括专利号为、、、的专利),这些专利均涉及NovaSure消融装置中使用的涉及异常子宫出血治疗的技术。法院最终判定Minerva的装置使用了已转移给Hologic的专利技术,Hologic将获赔万美元赔偿金。

Minerva公司于年向PTAB提出US专利(以下简称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5因显而易见而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简介

消融术是一种通过液体使体腔膨胀并将液体加热到足够高的温度以破坏腔内的细胞的医疗方法,常用于治疗子宫内膜内异常出血。然而,将液体引入子宫会带来一些风险,例如,如果子宫穿孔,消融过程中产生的蒸汽或热气流以及医疗设备本身会流出子宫,对附近的器官造成严重伤害,电能也会穿过穿孔对身体造成电休克和热损伤。

专利提出了一种在消融过程中检测体腔穿孔的方法,通过主动通过主动“检测体腔穿孔的存在”来解决和最小化上述风险。具体地,专利通过对体腔加压并检测体腔内是否保持受压状态来检测穿孔,如果体腔不能维持受压状态,将警告用于组织器官上可能有穿孔。

下图为专利所涉及的消融系统:其中,〖CO〗_2Source16将〖CO〗_2作为充气介质注入子宫,Pressuresense24通过使用压力传感器来监测子宫穿孔的存在。

以Claim1为代表,其原文如下:

1.Amethodofablatingaute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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