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场合,成年人对儿童的玩耍打闹都不太在意,以为小打小闹不要紧。但殊不知,有时候儿童间的打闹也会酿成大祸!
小女孩陆芸和小男孩周嘉是扶绥县某镇中心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年9月,陆芸在学校课间休息玩耍期间被周嘉踢伤,脾脏破裂内出血休克。因伤情严重,医院抢救后才挽回生命。陆芸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导致因伤致残。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陆芸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因受伤治疗遭受的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陆芸父母多次找到周嘉父母及该小学协商赔偿事由,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年,陆芸的父母到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嘉、周嘉父母、该中心小学共同赔偿陆芸的各项经济损失。
扶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嘉进行踢打的行为是致使原告陆芸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周嘉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属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园内发生,被告扶绥县某镇中心小学作为原、被告在学校内的管护教育者,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本案的事实情况,应由被告周嘉的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扶绥县某镇中心小学承担20%的责任。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该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进行判决,周嘉的家长赔偿陆芸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0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元,尚应赔偿.24元;该小学赔偿陆芸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6元。(以上人名皆为化名)(谢文彬谭海枝)
来源于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李小文
本期校对: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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