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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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患者知情同意的告知对象r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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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医院就诊到时候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告知患者,这也是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时后责任难以认定,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告知对象有哪些?

患者知情同意的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患方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时的情形及处置方法:

(1)年满18周岁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免除知情同意告知应当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负责人(分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免除的知情同意告知,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变化后,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3)危重“三无”病人到诊后,值班护士要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上报医务科必要时报告分管院长(夜间上报总值班)。医务科及总值班负责组织抢救、协调各临床科室之间的急救工作。“三无”病人如需收入院,接诊医师要报告科室主任,并联系住院部及住院科室值班医师,急诊科医护人员代为办理入院手续,与住院科室值班医师做好交接手续。危重“三无”病人经过检查,接诊医师认为必要做有创检查、操作或手术,接诊医师填写病人情况介绍,科室主任签字,报送医务科备案,医务科上报分管院长;情况紧急时,分管院长可授权医务科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代为知情同意书患者(家属)栏签字。特殊情况下如医务科人员无法即刻到场时,由科室负责人代签,采用先抢救后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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