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休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患者在手术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赔91万元 [复制链接]

1#

编辑:赵瑞

基本案情:李某母亲因肝硬化挂急诊,后因病情需要医院,医生给李某母亲做了腹腔镜下脾切除+贲周血管离断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因止血困难转为开腹。尽管如此,术后还是出现了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大家只听到这里,是不是认为李某母亲的死医院。

但是事情的转折是出现在作为患者的家属李某本人并未签署手术同意书,所以,当病危通知书放在李某面前的时候,他直接崩溃了。在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家属未签字,是否可以手术?二是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当事医生可能会需要承担什么哪些责任?

问题一:家属未签字,是否可以给患者直接手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案案情描述,李某母亲是肝硬化而且还转院治疗。此外,李某还称其母亲有一级多重残疾、一级听力残疾,并出示了母亲的残疾证。最重要的是在入院之前母亲就有大出血现象且连续五天禁食精神状态极差。综合以上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时,应当同时取得李某母亲以及其家属的双重同意才能手术。但据当事医生的表示,自己是让助手找患者签的字,但并不知道助手并未告知家属。对于医生的说辞,李某无法认同。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民法典》中,医务人员对于医疗风险的说明应当是征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在本案中,医院虽然取得了患者的书面同意,但是患者李某母亲因听力障碍,存在并不能够明确理解手术风险的可能。所以,医院并未尽到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理应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

问题二: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当事医生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案情可知,患者签署同意的是腹腔镜下脾切除+贲周血管离断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医生改为开腹手术,而且,这一转变并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任何一方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患者只有充分了解和自身相关的医疗消息才能真正信任医生,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